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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协

山西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美术家协会(简称山西省美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美术家协会和山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广泛团结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我省美术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美术家、美术工作者为已任,通过组织学习、展览活动,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艺术素养,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促进美术事业的创新、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 本会积极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从社会生活中吸取营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大众的精神风貌。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美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美术传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在美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美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美术评论,运用历史的、人民的、艺术的、美学的观点评判和鉴赏作品,引导美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全省美术创作、评论、编辑、教育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美术交流。增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美术家的联系、交流和团结,发展美术事业,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全省美术界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并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和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美协为本会团体会员。驻晋部队、高校、省属行业(产业)美术协会、学会,凡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山西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义务: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以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山西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新任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委员人选主要由理事中各市美术家协会和省直主要美术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中推选产生,职务若有变更,则主席团委员职务自动免除,新接任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原则上应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的现职干部,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通过,由省文联党组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各单画种的美术专业艺委会,各艺委会领导成员由主席团聘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本会组织老艺术家和有建树的美术工作者组成专家库,由专家库成员组成协会学术评委会。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可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山西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